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一○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捌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貳拾玖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玖佰叁拾肆元,折合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宋國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黃秀娟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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