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上訴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六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七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麗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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