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度上易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易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嘉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劉緖倫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盧俊誠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二三號)提起上訴,已于九十二年四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第二庭~B1審判長法官吳志誠~B2法官李素靖~B3法官周素秋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B法院書記官劉清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