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重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重上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九九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趙晨豪 兼法定代理人 陳寶釧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春祥 律師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趙曉國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再開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古金男~B3法官朱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陳秀真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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