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13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三八七號
上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林坤賢
邱華南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王寶 蒞右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三十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