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2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二О六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本院公設辯護人丙○○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九日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文祺法官張靜琪
法官羅智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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