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04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044號
原   告 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英君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被   告  月鈺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月鈺翔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5,869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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