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1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885號
原   告  郭昕睿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銘泉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5,393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4,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另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所
載原告「 郭睿昕 」與具狀人簽名欄及所提出原證一高雄市○○區
○○段○○○○○號建物所有權狀所有權人「郭昕睿」記載不符,並
請一併具狀更正及重新提出載明確原告之起訴狀(含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饒志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 記 官 史華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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