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0年度橋補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865號
原   告  楊玉秀
       鄭雅玲
       鄭翔升
       鄭櫻雪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志豪黃秀寬 及陳志豪之父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原告各對被告之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其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固非不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
條第1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
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
「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而應就各原告
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楊玉秀部分之
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新臺幣(下同)497,210元(利
息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原告鄭雅玲部分之訴
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141,002元(利息不併算),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原告鄭翔升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
被告給付之141,002元(利息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
0元;原告鄭櫻雪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即請求被告給付之141,00
2元(利息不併算),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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