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368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0年度北小字第3680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賴冠汝

被告 林紝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捌佰元,逾期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元,逾期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貳仟肆佰壹拾貳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法 官葉藍鸚

訴訟費用計算書

項    目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合    計   1,000元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林錫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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