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10年度岡司調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岡司調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東錫 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送達於他造之通知書,應為公示送達或於外國為送達者,
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5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聲請調解,請求
相對人李東錫給付電信費用帳款,惟經本院向相對人戶籍地
址送達調解聲請狀繕本及調解期日通知,遭郵務送達機關以
相對人遷移不明批退,有相對人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郵務送達機關批退公文封及本院送達證書等件在卷足憑,故
本件應送達於相對人之通知書,因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
明,而應為公示送達甚明。從而,依首開規定,本件調解聲
請,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11月4日
岡山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佳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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