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度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4年建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建字第13號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 蔡智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原告即反訴被告)大器設計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2,124,19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2月11日
工程法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2日
書記官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