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字第104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8年度中簡字第104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筱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100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筱喬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性感丁字褲壹件、性感蕾絲提花美臀褲壹件、性感蕾絲水溶花美臀褲壹件、蕾絲提花內褲陸件、蕾絲冰絲無痕褲貳件、蕾絲女內褲陸件、蕾絲無痕內褲陸件,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5行至第6行所載「性感蕾水溶花美臀褲1件」,應更正為「性感蕾絲水溶花美臀褲1件」外,餘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黃筱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趁機竊取告訴人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寶雅生活館一中店所擺放價值共新臺幣1337元之性感丁字褲1件、性感蕾絲提花美臀褲1件、性感蕾絲水溶花美臀褲1件、蕾絲提花內褲6件、蕾絲冰絲無痕褲2件、蕾絲女內褲6件、蕾絲無痕內褲6件,供己使用,動機可議,法治觀念偏差,損害告訴人財產權益,事後坦承犯行,未賠償告訴人損失,暨被告於警詢自陳從事服務業,大學畢業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被告犯本件竊盜罪所得之上開物品,均屬於被告,且未實際合法發還告訴人,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3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鍾堯航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王志伃中華民國108年5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即新臺幣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偵字第10062號被告黃筱喬女3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街000巷0○0號居臺中市○區○○路000號24樓之13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筱喬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8年1月20日晚上9時48分許,在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民分公司(下稱寶雅三民分公司)位於臺中市○區○○路00○0號之寶雅生活館一中店內,徒手竊取該店內架上價值共1337元之性感丁字褲1件、性感蕾絲提花美臀褲1件、性感蕾水溶花美臀褲1件、蕾絲提花內褲6件、蕾絲冰絲無痕褲2件、蕾絲女內褲6件、蕾絲無痕內褲6件,得手後,未結帳即離去。嗣該店店員盤點時發現商品短缺,調閱店內監視器畫面,並經公司稽核人員 莊靖嘉 報警處理,始循線查獲上情。
二、案經寶雅三民分公司委任莊靖嘉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筱喬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莊靖嘉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書、監視器翻拍照片等在卷足憑。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上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檢察官蔣志祥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5月6日
書記官黃乃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