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844號原告 林雅美 被告 陳垣妧 (原名 林瑋琳 )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提出被告之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然卻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表明被告之住所或居所,亦無被告之身分證字號,自無從特定被告究為何人,致與首開法條所定起訴之程式不符。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
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李世貴
法官黃信樺法官張惠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
書記官涂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