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143號聲請人 陳珮芬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蕭文福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本件抵押物原所有權人(抵押人)蕭文福已於民國
105年4月6日死亡,故請提出蕭文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二、提出原為蕭文福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最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提出與該謄本相符之附表。
三、如本件抵押物未為繼承登記,則應改以蕭文福之全體繼承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
四、如本件抵押物已為繼承登記,則應改以該抵押物目前之登記名義人為本件相對人,始為適格。另如本件抵押物已為繼承登記,請提出該登記名義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
五、查報蕭文福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限定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並提出查報之法院公文。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