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小字第128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宥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瀚間 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9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萬9,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