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0年度嘉簡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嘉簡字第26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蔣淑芬

蔣淑貞

被上訴人

即被告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陳正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保證責任嘉義縣種苗生產合作社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陳寶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江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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