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439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壢簡字第439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廖克修
被   告  江見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1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6,476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11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3款規定:「訴狀送達
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為:「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99,385元,及自民國93年2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8%計算之利息,暨自93年3月3
日起,其餘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
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二)被告應給
付原告7,091元,及自94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嗣原告於本院審理
中就聲明事項縮減為:「被告應給付原告106,476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見本院卷第43頁反面)應認係減縮應
受判決事項,則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經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前於91年2月1日向原告借款18萬元,約定利息以年
息18%計算,並約定借款期間為3年,且自貸放後按月繳
納利息。詎被告僅繳息至93年2月1日即未再依約還款,
而被告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依約定借款視為全部到
期,並喪失期限利益,是原告自得請求被告清償剩餘未償
之本金99,385元及其利息。又110年7月20日施行之民法
第205條規定利息上限為16%,是自110年7月20日起,
請求按週年利率16%計算利息。
(二)被告前於90年11月28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依約被告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預借現金,並於當期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並就未付
餘款,按週年利率20%計付利息。嗣因銀行法第47條之1
第2項修正,故自104年9月1日起,原告僅請求週年利
率15%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清償,依約定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並喪失期限利益,被告迄今尚積欠原告7,091元及
利息。爰依消費借貸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
訟等語。並聲明:如上開縮減後訴之聲明。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按民法第474條規定:「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
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
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當事人之一方對他方負金錢
或其他代替物之給付義務而約定以之作為消費借貸之標的者
,亦成立消費借貸。」同法第478條前段規定:「借用人應
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
」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信用貸款申
請書、帳戶還款明細查詢畫面、信用卡申請書、會員條款及
發卡授權查詢系統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8頁至第21頁),
並經本院當庭核閱前揭證物原本無誤。而被告經合法通知,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
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視同自認
。是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
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均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並依職權確定訴
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項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上判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灣桃園地方法
院中壢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書記官巫嘉芸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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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項目│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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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3年2月2日起至110年7月│18%│
│99,385元│利息│19日止││
││├──────────────┼────┤
│││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16%│
├────┼───┼──────────────┼────┤
│││自94年1月26日起至104年8月│20%│
│7,091元│利息│31日止││
││├──────────────┼────┤
│││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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