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婚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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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婚字第8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婚字第852號上訴人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7年度婚字第852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77條之16規定,應徵上訴裁判費新台幣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靜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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