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33號聲請人 葉勝嘉 上列當事人聲請終止收養許可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葉勝嘉(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與養父 葉漢強 (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90年9月21日死亡、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之收養關係應予終止。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養父葉漢強與聲請人生母 王敏 為夫妻關係,聲請人生父 蕭國泉 於70年12月27日死亡,而養父葉漢強業於民國(下同)90年9月21日死亡,爰依民法第1080之1條規定,聲請終止聲請人與養父葉漢強之收養關係等語。
二、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關係。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遺產及贈與稅課稅資料參考清單等件為證,認聲請人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並無任何顯失公平之情形,依首揭法律規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葉欣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