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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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小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裁定101年度竹小字第28號上訴人東森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余有文
樓之17訴訟代理人 江雅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宋懿蘭 間因101年竹小字第28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民事簡易庭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