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4年度潮小字第381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肆佰陸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柒仟玖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葉力旗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
決有何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謝博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