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7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701號原告 溫瑞琴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新登 、 紀鳳春 、 陳美光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583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