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5號原告 李陳 坐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 律師
郭群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育賢 等四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0萬8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書記官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