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1年度港簡字第4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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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港簡字第四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捌佰元,及自附表所示之各紙支票提示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事實摘要: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簽發,面額共計新臺幣十二萬二千八百元,如
附表所示之支票二紙,詎於附表所示之提示日提示後均遭退票,爰本於票據法律
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等語。被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
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系爭支票影本二紙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三紙為證
。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不到場爭執,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以供審酌,依本院調證據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
於票據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本件票款及法定利息,依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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