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71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按有二個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可資參照;再最高法院91年度台非字第32號裁定復認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原定之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後為重,否則與法律之內部界限有悖,亦屬違法。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1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7月、1年2月、10月、8月、11月、10月、1年、1年、1年4月及6月,並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示編號⑤、⑥;編號⑦、⑧;編號⑨、⑩之罪刑,曾分別經本院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1年8月、1年8月分別確定在案,依上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本院應受裁量權內部界限之拘束,於定本件應執行刑時,自不得逾9年4月之範圍,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佳慧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附表┌─────┬───────────┬───────────┬───────────┐│罪名│①竊盜│②竊盜│③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96年12月31日│96年9月15日、│97年2月29日││日期││96年11月13日││├─────┼───────────┼───────────┼───────────┤│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6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6號│偵字第5179、6336號│偵字第1133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簡字第30號│97年度易字第29號│97年度易字第205號││事├───┼───────────┼───────────┼───────────┤│實│判決│97年3月28日│97年3月7日│97年4月10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7年4月21日│97年5月5日│97年4月28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第1214號│1377號│1347號│││★原附表之內容錯誤處│││││,更正如本附表編號│││││①至⑫所示。│││└─────┴───────────┴───────────┴───────────┘┌─────┬───────────┬───────────┬───────────┐│罪名│④共同攜帶兇器竊盜│⑤共同竊盜│⑥共同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2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97年3月21日│97年3月12日│97年3月12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1588號│偵字第1405號│偵字第1405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易字第266號│97年度易字第233號│97年度易字第233號││事├───┼───────────┼───────────┼───────────┤│實│判決│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97年4月29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7年5月19日│97年5月27日│97年5月27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1425號│1704號│1704號│└─────┴───────────┴───────────┴───────────┘┌─────┬───────────┬───────────┬───────────┐│罪名│⑦施用第一級毒品│⑧施用第一級毒品│⑨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97年2月28日│96年11月12日│97年3月12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3、367號│毒偵字第43、367號│偵字第613、697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423號│97年度訴字第423號│97年度訴字第601號││事├───┼───────────┼───────────┼───────────┤│實│判決│97年6月10日│97年6月10日│97年7月22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7年6月23日│97年6月23日│97年8月11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第1883號│第1883號│2507號│└─────┴───────────┴───────────┴───────────┘┌─────┬───────────┬───────────┬───────────┐│罪名│⑩施用第一級毒品│⑪搶奪│⑫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97年3月18日│96年10月14日│97年2月3日││日期││││├─────┼───────────┼───────────┼───────────┤│偵查機關│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雲林地檢署97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613號│偵字第3702號│偵字第3954號│├─┬───┼───────────┼───────────┼───────────┤││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雲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7年度訴字第601號│97年度訴字第820號│97年度港簡字第235號││事├───┼───────────┼───────────┼───────────┤│實│判決│97年7月22日│97年8月29日│97年9月18日││審│日期││││├─┼───┼───────────┼───────────┼───────────┤││法院│同│同│同││確├───┼───────────┼───────────┼───────────┤│定│案號│上│上│上││判├───┼───────────┼───────────┼───────────┤│決│判決確│97年8月11日│97年9月18日│97年10月13日│││定日期││││├─┴───┼───────────┼───────────┼───────────┤│備註│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雲林地檢署97年度執字第│││2507號│2920號│308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