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43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4342號債權人大自然華城自治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清賢林殷署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以釋明何人為負繳納管理費之區分所有權人。
二、請釋明聲請狀所敍滯納金、利息合計換算為年息為何?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鄭敏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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