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程序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OO代理人 莊安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嘉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昭煌附件:
一、陳報聲請人本欲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協商之條件、聲請人目前每月所需清償債務之金額、聲請人每月收入扣除必要之支出後可得清償債務之金額及協商不成立之原因(聲請人無法接受月付金逾新台幣2,000元之理由)。
二、陳報是否另有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金融機構債權人清冊上未載之債權人(須表明其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總類),又如有尚未陳報之債權人,則併請重行提出債權人清冊暨其相關之證明文件。
三、陳報有無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等資料,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及其他相關之證明文件。(如有股票則請一併陳報發行公司之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處所在地;若無任何股票、存款或其他投資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四、陳報聲請人是否另有其他收入來源(如兼職或租金收入等),並提出聲請人之薪資單或其他薪資證明(如提出薪資儲領帳戶存摺之影本,請提出本年度交易資料,需檢附存摺封面及存摺內頁,內頁並應標示薪資部分;如由雇主出具薪資證明,請載明雇用期間、每月實際領得薪資數額及年終獎金數額;如有領取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或有如租金等之其他收入來源,則請一併陳報其期間及金額並提出相關之證明文件),倘確係無法提出前開事項之證明文件,則請併予說明其緣由及陳報每月收入額之計算依據。
五、提出聲請人所投保之全部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並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六、提出聲請人所列聲請前二年內必要支出中除健保費及醫療費外之其他費用支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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