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19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九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七四五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竊盜,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前後二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茲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所竊財物之價值僅新台幣五百六十元、犯罪後於警訊及偵查中自承犯罪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卓穎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記官秦建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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