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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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四年度聲沒字第七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貳包(合計含袋重壹點陸公克),應予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如附件。
三、經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毒偵字第三三六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扣案之前揭安非他命二包(合計含袋重一點六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二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此有警詢筆錄及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上開毒品安非他命係屬違禁物,自應依同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依首揭說明,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顏淑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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