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男39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四年度執聲字第二一七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甲○○因犯公共危險案件,先後經本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顏淑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7月20日
書記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