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1年度宜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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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宜補字第81號
原 告 李錦泉
被 告 林慧燕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時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3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5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裁判費4千
1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原告應補正林慧燕(Z00
0000000)有記事欄之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當事人如不服本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金)額部分,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
臺幣1,000元;但原告對於本裁定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聲明
不服(仍應遵期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穎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