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1年度斗補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斗補字第160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進恭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
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裁判費新台幣1千元。
二、被告姓名為「楊進恭」,或「 洪進恭 」,並提出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呂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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