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74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易字第七四О號
公訴人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三五六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扣案之變造六角板手貳支,沒收。
事實
一、甲○○素行極為不佳,前曾犯竊盜、詐欺、妨害自由、偽造文書、恐嚇、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等罪,其中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間所觸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及恐嚇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甲○○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連續於附表所示時地,攜帶客觀上具危險性可供作為凶器使用六角板手竊得 紀保全 等人及其他不詳多數人之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嗣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十二時許在臺中市○區○○路一段八之二十號前經警查獲,扣得被害人被竊取之贓物日本業務資料、手提袋、高爾夫球袋一個、照相機三臺、洋酒一瓶、望遠鏡二臺、數位攝影機充電器一臺、三節棍一支、手電筒二支、手提電腦二臺、高爾夫球棍四支及其所有供其犯罪所用之變造六角板手二支,嗣經被害人認領贓物後,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甲○○對於右揭事實坦承不諱,核與如附表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訊中指訴失竊情節相符,且有採證相片二幀、贓物照片十幀、榮星當鋪當票一張、當票遺失申請書一份、收當物品登記簿一份、報案三聯單、贓物認領領據等在卷可憑,事證至臻明確,被告甲○○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被告甲○○所為前開數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又復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犯,爰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前曾於八十一年間觸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罪及恐嚇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嗣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二年二月確定,並於八十八年三月四日執行完畢,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五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遞予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甲○○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品行極為不佳,詳如前述,此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所生危害及犯罪後坦認罪愆,頗具悔意,惟犯罪後迄今仍未與被害人達成民事和解,取得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扣案之變造六角板手貳支均為被告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被告所有,爰依法併予宣告沒收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法官洪俊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九日附錄論罪科刑實體法條文: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罰金部份業經提高十倍為五千元)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地點│被害人│所竊財物│├──┼─────────┼───────────────────┼──────┼───────────────────────┤│1│九十年十一月三日│臺中市○○○路與文心路附近車號00-0│乙○○│照相機二台、洋酒六瓶、測速器、手提箱、│││二十一時許│619號之自小客車內││個人證件、球具一組及球鞋一雙、現金二萬元。│├──┼─────────┼───────────────────┼──────┼───────────────────────┤│2│九十年十一月底間│臺中市○○○街○○號前車號00-000│ 廖述參 │帳棚一個及回數票一本。││││2號之自小客車內│││├──┼─────────┼───────────────────┼──────┼───────────────────────┤│3│九十年十二月初│臺中市○○○○街○○○號前MW-357│ 黃百煌 │臺幣三百元及回數票二本。││││0號之自小客車內│││├──┼─────────┼───────────────────┼──────┼───────────────────────┤│4│九十年十二月底│臺中市○○路與中港路口附近車號00-0│紀保全│工具箱、照相機一臺及手提電腦一部。││││036號之自小客車內│││├──┼─────────┼───────────────────┼──────┼───────────────────────┤│5│九十年十二月初│臺中市○○路與向上路口附近不詳車號之自│不詳│手提電腦一臺、高爾夫球桿。││││小客車內│││├──┼─────────┼───────────────────┼──────┼───────────────────────┤│6│九十年十二月│臺中市○○路新光三越百貨公司停車場內某│不詳│數位攝影機充電器、三節棍、手電筒。││││不詳車號自小客車內│││├──┼─────────┼───────────────────┼──────┼───────────────────────┤│7│九十年十二月二十│臺中縣豐原市○○○路停車場內車號00-│ 陳慧君 │日幣二百五十萬元、美金三千元、臺幣五萬元、護照│││八日十一時四十五分│7939號之自小客車內│橫田稔│、信用卡、VISO卡、機票、日本業務資料、皮包及戒││││││指二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