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42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4219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債務人 許愷洲許正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萬伍仟玖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叁仟肆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三個月起至第五個月止每月計付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11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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