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撤緩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撤緩字第93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素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所犯偽造文書案件,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1年度執聲字第11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素娥於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八年度易字第六七九號案件中所受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撤銷緩刑聲請書所載。
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之情形,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得否撤銷緩刑之宣告,除須符合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各款之要件外,另賦予法院決定撤銷與否之權限,亦即由法院審核是否符合「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故法官應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所犯前後數罪間,關於法益侵害之性質、再犯之原因、違反法規範之情節是否重大、被告主觀犯意所顯現之惡性及其反社會性等情節,是否已使前案原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宣告之緩刑,已難收其預期之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先予敘明之。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李素娥於民國97年間,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67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緩刑4年,及應向被害人共享農業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新臺幣50萬元,並於99年1月4日確定在案;另受刑人又於緩刑期內之99年,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1年度簡字第863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5月,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而在緩刑期內之101年9月11日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各該刑事判決書在卷可參。因緩刑為法院刑罰權之運用,旨在獎勵自新,本質上無異恩赦,得消滅刑罰之效果,是受刑人於緩刑期間理當謹言慎行,恪守法令,惟受刑人竟不知珍惜自新機會,於受緩刑宣告確定後,於緩刑期間竟再犯相同之偽造文書案件,且犯罪手法均甚為雷同,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毫無悔改之心,難認其有深切悔悟之意。
四、從而,受刑人未因前所歷偵、審程序及罪刑宣告之教訓,而知所警惕,原宣告之緩刑顯難收其預期效果,受刑人仍應施以監禁處遇,俾能深切反省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是本件核與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相符,自應撤銷其緩刑宣告。
五、至聲請意旨認本件應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撤銷緩刑云云,惟查:
(一)按刑法第74條第1項所謂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係指宣告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減刑之宣告,此有最高法院65年度第1次刑庭庭推總會議決議(一)、
78年度台非字第13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而第75條與第74條既同屬於緩刑章之規定,且條文用語均為「刑之宣告」,目的皆在於考量緩刑適當性,無論依文義解釋或體系解釋,二者自應為相同之解釋,始符合體系價值之一貫與完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第1項、第455條之4第2項規定,依法進行協商之案件,須當事人雙方就被告願受科刑之範圍達成合意,俾法院得憑以於該協商合意之範圍內為判決。是協商程式中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乃法院依協商程序為科刑判決時量定宣告刑之依據。從而同法第45
5條之5關於協商案件,被告表示所願受科之刑逾有期徒刑6月,且未受緩刑宣告,其未選任辯護人者,法院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辯護人,協助進行協商之規定,所稱被告所願受科之刑,即指法院所為協商判決之宣告刑,此有最高法院97年度臺非字第129號判決可資參照,足見,不論實體法或程式法上所稱之「宣告刑」,均係指「宣告之本刑」而言。
(三)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緩刑期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蓋以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或所犯為法定本刑較重之罪,或犯罪情節較重,法官始宣告不得易科罰金之本刑,參以緩刑制度係為促使惡性輕微之被告或偶發犯、初犯改過自新而設之立法意旨,此等故意犯罪之情節較諸95年7月1日增訂施行之刑法第75條之1「得」撤銷之原因為重,自應有所區別,而有「應」撤銷緩刑宣告之必要。
(四)基上所述,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規定之「刑之宣告」,應係指宣告之本刑(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五)從而,本件受刑人前揭有期徒刑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5月)均未逾有期徒刑6月,參照前揭所述,本件聲請人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1款規定聲請撤銷緩刑,於法尚有未恰,併予敘明。
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羅森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
書記官黃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