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68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慶主上列受刑人因殺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12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慶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慶主因殺人罪案件,經本院87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24號判處無期徒刑禠奪公權終身,並經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3868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87年12月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年11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0年1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27133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檢察官聲請最後事實審之本院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張江澤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郁琳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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