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聲字第3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57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李志明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志明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李志明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於民國97年11月27日駁回上訴,而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移送執行。98年10月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已滿1年6月,執行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100年10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00123935號函示應有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必要,有上述法務部函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0年10月26日泰訓所輔字第1001101026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可憑,依法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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