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交附民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01年度交附民字第106號原告 李碧連
之2特別代理人 陳宏莉 訴訟代理人 洪松林 律師被告 柯文政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100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林靜芬
法官柯志民法官劉敏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