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8號原告 戴伯勳 被告 呂敏達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郭書豪
法官蕭一弘法官林秉暉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