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37號原告丁○○訴訟代理人 李淵聯 律師複代理人 黃金洙 律師被告乙○○
丙○○甲○○○前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衞航 律師
林美倫 律師 陳勵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書記官駱俊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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