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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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俊傑 上訴人即被告 黃建倫 上訴人即被告黃苗𤦹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上訴人等因妨害風化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第一審判決(100年度訴字第690號),提起上訴,經核其等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被告王俊傑於100年12月22日屆滿、被告黃建倫於100年12月
24日屆滿、被告黃苗於100年12月23日屆滿)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洪光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伯勳中華民國10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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