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621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 張皓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皓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年6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法理由參照)。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其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張皓程支付命令事件。經本院裁定命其補正「提出並釋明門號0000000000於100年4月綜合帳單請求專案補貼款新台幣16,472元及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新台幣2,268元之依據。」,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7日裁定限期補正,然債權人於111年7月4日之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延今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自無從准許,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