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 曹翔峻 被告 李金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金評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因被告李金評已於111年5月8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李金評之繼承人,並將之列為被告,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文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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