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上字第1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簡上字第139號上訴人 邱雅芳 即被告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茆怡文
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姝妤中華民國11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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