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535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林政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賴冠羽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9,694元(計算式:本訴206,682元+反訴123,012元=329,694元),應徵收上訴裁判費5,2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