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0年度重秩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裁定
                  110年度重秩字第8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
被移送人   唐克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1
0年6月27日新北警重刑字第110378246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唐克昌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10年4月28日6時1分許。
(二)地點:新北市○○區○○街○○○巷○○弄○○號7樓樓梯間。
(三)行為:藉與關係人 林君薇 有財務糾紛為由,於上開時、地
,以踹門方式滋擾住戶。
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定有明文。所謂「藉端滋擾」,
係指行為人有滋擾場所之本意,而以言語、行動等方式,藉
特定事端擴大發揮,踰越該事端在一般社會大眾觀念中所容
許之合理範圍,而擾及場所之安寧秩序致難以維持或回復者
而言。經查,被移送人因與關係人林君薇有財務上糾紛,而
於上開時、地所,以踹門方式藉端滋擾等情,固為被移送人
所否認,並辯稱:伊有講話較大聲但沒有咆哮,是否有撞門
則不清楚云云。惟查,被移送人於前揭時地,藉與關係人林
君薇有財務糾紛為由,以踹門方式滋擾之事實,業據被移送
人同行友人即 王祥睿 於警詢中指訴被移送人確有踹門等事實
綦詳,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大有派出所受理案件
證明單在卷可憑,是被移送人顯有藉端滋擾住戶之行為甚明
,其空言否認,尚非可採,應予依法論科。
三、爰審酌被移送人違反之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以及上開非行
所生之危害,量處如主文所示之處罰,以資懲儆。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彭松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7月1日
書記官許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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