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1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曹勝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257、258、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曹勝明前因施用及持有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①108年度毒偵字第3363號、②109年度偵字第410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③110年度毒偵字第1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上開第①、②、③案之緩起訴處分經檢察官撤銷,由檢察官另以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2號(下稱第1案)、111年度撤緩偵字第27號(下稱第2案)、111年度撤緩毒偵字第93號(下稱第3案)偵辦,惟因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不合法,而被告上揭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而未經撤銷,乃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4月29日行政簽結在案;嗣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④111年度毒偵字第411號(下稱第4案)偵辦,惟因第4案係於前揭第1、2、3案之緩起訴期間前所犯,無從再聲請觀察、勒戒,亦欠缺訴追要件,經檢察官於同日予以行政簽結在案。而於第1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於第2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深棕色圓形錠劑、於第3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玻璃球吸食器、於第4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吸食器具,均屬違禁物,爰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列為第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自屬違禁物無訛,而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應沒收銷燬之。次按案件未起訴、不起訴或無罪判決時,法院均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宣告沒收。檢察官將案件逕予行政簽結時,因屬「未起訴」之情形,法院自得依上開規定,就該案所扣得之物裁定宣告沒收。
三、經查:㈠被告因上開第1、2、3案件,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後,因
撤銷緩起訴不合法,而被告上揭緩起訴期間業已期滿而未經撤銷,乃經檢察官於112年4月29日行政簽結在案;嗣被告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以第4案偵辦,惟因第4案係於前揭第1、2、3案之緩起訴期間前所犯,無從再聲請觀察、勒戒,亦欠缺訴追要件,故經檢察官於同日予以行政簽結在案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本院111年度簡上字第159號判決、111年度毒聲字第274號裁定、簽呈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佐(見臺北地檢108毒偵3363卷<以下偵查卷宗均以此格式簡稱之>第175-178頁,臺北地檢110毒偵197卷第41-43頁,本院卷第9-12頁、第17-20頁,臺北地檢111毒偵411卷第31-36頁、第43頁,臺北地檢111撤緩毒偵92卷第69-71頁),堪以認定。
㈡又於第1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白色結晶、於第2案扣得
之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深棕色圓形錠劑、於第3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白色透明結晶、玻璃球吸食器、於第4案扣得之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玻璃球吸食器、吸食器具,經送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鑑定結果,各檢出如附表所示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成分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鑑定書在卷可參,足認上開扣案物品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定之違禁物無疑。
㈢聲請人聲請就如附表編號3至6所示之毒品暨與之無法析離之
包裝袋、玻璃球吸食器、吸食器具裁定沒收銷燬,經核並無不符,應予准許,至鑑驗耗費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惟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物,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47號裁定沒收銷燬確定在案,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第15-16頁),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此部分之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謝昀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穗筠中華民國113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名稱鑑定書案號1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白色結晶,驗餘淨重0.0858公克,含無法與該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108毒偵3363卷第99頁)第1案2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MDMA)1粒(係深棕色圓形錠劑,驗餘淨重0.1974公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9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臺北地檢108毒偵3363卷第101-102頁)第2案3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係白色透明結晶,驗餘淨重0.0438公克,含無法與該毒品析離之包裝袋1個)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9年8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地檢109毒偵5795卷第99頁)第3案4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不詳)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同上第3案5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不詳)之玻璃球吸食器1組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2月23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新北地檢110毒偵1770卷第37頁)第4案6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重量不詳)之吸食器具1組同上第4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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