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之債權讓與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邀同第三人 吳子萍 向第三人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訂定汽車分期付款契約,並約定按期繳納價金,惟相對人逾期未繳,嗣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相對人一切權利讓與聲請人。聲請人即寄發債權讓與通知函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卻遭郵務機關以相對人「遷移不明」為由退回。經查,相對人確實仍設籍於聲請人寄發之地址,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爰聲請就上開債權讓與通知書准予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度票字第20274號民事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奇異融資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通知函、退回之信封及相對人戶籍謄本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庭法官楊中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曉君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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