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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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編號一所示日期犯恐嚇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二所示業經減刑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而就附表編號一之罪予以減刑,再與編號二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法官洪珮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3月27日
書記官賴朱梅